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甘政发〔1996〕77号1996年7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最近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深刻阐述了 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对如何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作出了明确的部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 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组织学习 行政处罚法,全面了解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 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影响。通过学习,使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熟悉和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规定,并能够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省政府各部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以 行政处罚法为基本内容,密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对全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要重点抓好师资和骨干培训。省政府法制局要组织编写教材并做好录相教材和辅导材料的征订发行工作。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媒介都要将 行政处罚法列入“三五”普法的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行政处罚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二、抓紧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清理修订规章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予以修订或废止,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保留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要一律废止,罚款的限额要按省人大常委会即将发布的规定执行;对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
规章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最迟于明年一季度前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兰州市的清理规章工作,由兰州市政府具体安排。对含有自行设定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清理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所有修改后的规章,都要重新公布并备案。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都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名册及其行政执法职能、任务等按照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表格式样填报省政府法制局,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确认。地、县执法机构由各地行政公署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确认后报省政府备案。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凡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要一律停止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但不得直接从事行政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统一制作,其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和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要严格执行现行的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尤其是地、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更加繁重、更加艰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近期内,各级都要专题听取一次法制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为了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和清理规章、执法机构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在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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