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6]1139号
- 【发布日期】1996-07-18
- 【生效日期】1996-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涉外税务分局成立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涉外税务分局成立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
(京财预[1996]11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国办发(1996)4号“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及国税发(1996)50号“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我市涉外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地税涉外分局),负责全市市属以上涉外企业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为保证地税涉外分局更好地履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使所征收的税款能及时入库,经市财政、市地税、市人行及市工行研究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税涉外分局在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增设地税涉外分局市级金库,单独核算、统计地税涉外分局征收的税收收入。
二、地税涉外分局征收的全部收入应按日、按旬、按月与王府井分理处地税涉外分局市库进行核对;王府井分理处应向地税涉外分局提供该库的银行日报及帐页。
三、为保证对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一致性,地税所征管的涉外税收使用的税款征收凭证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在税票右上角印有“地”字标记的六联《完税证》(样式附后)或五联通用缴款书。
四、地税涉外分局的税收票证专用章共五枚(样章附后)。同时,地税涉外分局应在王府井分理处预留办理更正及退库印鉴。
为适应涉外税收的征管,各区、县地税局为管理涉外税收的税务所增刻一枚区(县)级税收票证专用章,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五、根据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地税涉外分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暂全部入市库。地税涉外分局业务科应将所征税款按房地产坐落地分19个区县分别记帐、统计。年度终了后20日内由计会科向市地税局计会处提供该税种的分区县入库数字,经市地税局计会处确认后向市财政局预算处报送各区县的五五分成数字,通过市财政返还各区县。
六、发生土地增值税收入退库时,由纳税人向地税涉外分局提出退税申请,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由地税涉外分局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王府井分理处办理退库,地税涉外分局同时冲减所在区县的土地增值税收入数字。
七、地税涉外分局作为征收单位,应按市地税局计会工作的要求,对税收税源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对税收资金运动状况进行反映和核算;对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向市地税局计会处定期报送各种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及经费等报表。
八、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税收票证专用章式样(略)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税收完税证式样(略)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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