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1996]90号1996年7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事关我省跨世纪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推动全省第三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速培育重点市场
“九五”期间全省将重点培育扶持30个左右文明、规范、有特色的区域性大市场。凡经省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由主办单位投资并提供服务、且行政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新建扩建的重点市场,各项规费减半征收。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采取土地租赁形式,由当地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每年缴纳租金。
二、大力发展乡镇第三产业
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镇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鼓励乡镇利用集镇内部空闲地和通过老城镇改造兴建农民商贸街(城),凡新占用土地的,应在符合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商贸街(城)的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集资统建的方法集中开发,不另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上不得收取自立名目的“落户费”,在住房、经营场地等方面要提供方便,子女入学、入托可列入落户地施教区范围。
乡镇三产机构可从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的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三产发展资金,统筹用于三产发展和综合管理。
三、鼓励市区工业企业转办第三产业
凡地处市区繁华地段、污染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新办、转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至2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增值税中留成部分的50%。经市、县三产办批准的转办三产的企业,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有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并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出让金可按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地价的40%上缴政府,如企业经济确实有困难,应上缴政府的出让金可在与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分期支付,或适当延长付款期限,但还清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积极兴办智力型第三产业
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五、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第三产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从事三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的经营服务场所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合理安置。对从事三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进行收费、集资、罚款、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
从事知识型、技术开发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新办的从事三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在农村新办的从事三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按低限征收工资管理费。
六、扶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发展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城镇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对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予以减免税的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从下一年起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执行期限。
七、促进第三产业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积极营造全国性商业营销网络,大力建设省级和市级大型配送中心和销售中心,发展以名店为龙头的省外连锁企业。发展一业为主、多元经营联合体,推进以资产为纽带的紧密型工商联合。对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利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物资商业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扶持其组建省级三产企业集团(公司),在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
帮助省重点三产企业集团(公司)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国外商业和政府贷款,支持其发展外向型经济。
赋予省重点三产企业集团(公司)一定的投融资决策权。对集团(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的,集团(公司)有权自主决策。
调动各方面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积极性。凡进入省重点三产企业集团(公司)紧密层的企业,按其在集团(公司)所占股份确定在集团(公司)第三产业增加值、销售额、利润、税收、出口创汇、利用外资等经济考核指标中的份额,并可计列原所属地方或部门。进入集团(公司)的,按规定在所在地交纳增值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达到以上标准并且具备一定增长速度的重点三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享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7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01号)规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落实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各级政府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要安排部分投资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资金,运用参股等方式引导第三产业的投资方向,地方和部门也应安排相应资金”的政策(国发[1993]20号),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等渠道筹集、落实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省财政每年负责筹措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省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省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落实三产发展引导资金,与省三产发展引导资金配套有偿使用。
九、强化对第三产业的金融支持
各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信贷资金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对确定为各级政府重点发展的第三产业项目要优先安排配套资金,并优先给予流动资金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三产企业发行股票,效益好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社会资金。
鼓励国有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凡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其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对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查并报其省分行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十、加强对第三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成立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省第三产业实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以强化对第三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要加强充实原有的管理机构,定编定员,目前仍未成立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健全全省从上到下的工作组织网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第三产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赋予第三产业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能,使其更好地起到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
自1996年起,对全省第三产业发展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重点考核第三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及第三产业重点项目,省政府将设立第三产业目标管理奖。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也要相应进行第三产业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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