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通告
2003年4月28日
为有效切断传染源,防止非典型节炎通过各类交通工具在我区传播,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国道、省道进入我区的交通车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卫生防疫、公安、交通部门在省区交界处设置查验、消毒站点和观察室,对所有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对车辆认真消毒;凡有可疑情况,均应进行留验。
二、各盟市要在主要道(路)口设立监测站,对过往旅客和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消毒处理。
三、飞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要避免人群聚集,在保证安全和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乘客,尽量在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方或露天环境下候车。对在我区境内运行、停靠的所有火车客车、汽车客车以及民航飞机的乘客,都要在车(机)内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
四、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岗司乘、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未经检查或有非典型肺炎接触史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要由卫生防疫部门定点定时进行消毒处理,贴附已消毒标识后方可投入运营。在正常运营中要随时做好消毒、通风工作。
五、为切实保证检查人员的安全,由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给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提供必要的检查设施。
六、凡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各检疫站的管理和检查,违反本通告不接受检查或严重影响检疫人员开展工作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由各盟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到人员、装备、经费三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交通运输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盟市、各运输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