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出租客车安装防护栏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出租客车安装防护栏的通告
(1996年7月30日)
为保障出租车驾驶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小型出租客车一律要安装防护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小型出租客车,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以前,到市公安机关批准的防护拦,取得小型出租客车防护栏合格证。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安装防护栏的小型出租客车,由所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统一组织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防护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
三、新增和更新的小型出租客车必须在挂牌前到批准的防护栏生产单位安全防护栏,并取得防护栏合格证,违者不予办理车辆挂牌手续。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小型出租客车防护栏作为本市车辆年审的一项内容,年审不合格的和未安装防护栏的小型出租客车,不予通过年审。
五、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小型出租客车安装防护栏的工作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其他区(市)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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