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政发[2001]5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累积时间长,成因复杂,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尽快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置陈债,防止发生新债,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具体工作目标是:2001年把高利抬款利率全部降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杜绝新的高利抬款和不良债务发生;到2003年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务,使不良债务减少60%以上;到2005年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实现“增资、减债、强村、富民”的工作目标。
二、摸清村级债权债务底数
各地要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由县(市、区)统一指导,乡(镇)统一组织。基础条件好、班子强的村以自查为主。账目混乱、班子软弱、债权债务额度大的村,县、乡要派工作组加强指导,逐项核准债权债务的额度、构成和分布情况,深入分析形成的原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原有不良债务和防止新增不良债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化解不良债务的任务、目标、方法和步骤。清查中对呆账的处理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核销后村要编制呆账核销卡留存,并报乡(镇)备案。
三、专项治理高利抬款
要把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作为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突破品。对抬款本金和利息逐笔清查处理,尚未偿还的,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清查结束后仍然滞留账外的抬款,集体将不予承认。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已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990年5月8日至1998年8月15日期间,抬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3分,1998年8月15日以后,抬款利率一律降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对于违反规定的要纠正,已经结算的要收回。抬款不准利滚利,已按利滚利计算未结算的要剔除,已经结算的要追缴或抵顶欠款。乡村干部利用职权放贷或以工资转抬款的,一律取消全部利息。今后严禁集体抬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
四、努力清收陈欠款
要把欠款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约束干部带头还款,督促其他欠款户积极还款。搞好债权债务划转,农户在集体既有存款又有欠款的要抵顶。鼓励亲朋和干部通过拉拽帮助欠款户还款。农户欠款额度较大,能够一次性偿还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要作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按合同约定还款。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代垫代缴的各项税费、优惠补贴、罚没等挂账形成的债务,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应由农户承担的合理费用,由农户负责偿还;不应由农户承担的不合理费用,不准分摊给农户。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困难户,可以实行减缓免的政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欠款要逐笔逐人清收,采取财政扣缴、银行划拨、工资扣缴等措施,力争一次性回收。对有还款能力拒不偿还或拖延还款期限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长期占用集体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要依法处理。企业欠村集体的债务要限期偿还,企业已经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经关停的,要拍卖其资产抵债。要加大依法清欠工作力度,对那些有还款能力,但采取经济、行政手段收欠无效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清收。回收的欠款要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化解不良债务。
五、广辟集体增收门路
对长期闲置和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如房屋、机电井、鱼池、果园等,可采取产权转让、承包、租赁和拍卖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以资抵债。要搞好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改革,采取股份合作、承包到户、有偿管护、活立木有偿转让等方式,使集体林地产权、经营权与化解不良债务直接挂钩。山林管护、采伐间伐、更新造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毁坏林业资源。要加强机动地承包管理,机动地要实行竞价承包。对于仗权承包、偏亲向友的要纠正,多种地少交承包费或不交承包费的要补交。要搞好村级现有的耕地、水面、林地、草原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引进资金和项目,利用集体资源、资产参股入股,实行股份合作,拓宽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渠道。要深入发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潜能。在科技、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在开展有偿服务中巩固壮大村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的产权、经营权变更,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审批手续,兼顾集体、农民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债权人,严格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六、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深入搞好行政村撤并工作,合理调整教育、卫生和其他公益事业布局。要大力精减村屯干部,村级定额补贴干部不得超过3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村会计代理制或村会计委派制,可由乡(镇)经管站安排人员代理村会计业务,也可以从原村会计中选派人员担任联村会计,村设报账员。要严格控制村级定额补贴人员的报酬。要通过兼职减少村级误工补贴人员,误工补贴总额不准超过定额补贴总额的2/3。村集体要取消招待费,报刊费不准超限额,差旅费、办公费不准突破定额标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今后村集体不准为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不准为农户垫付各种税费,不准举债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准向村集体搞强行摊派,不准强令村集体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准用村集体借款或向农民收费的方式,搞村干部培训和外出考察,不准组织要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三提五统”外,不准擅自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
七、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
要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议事组织,完善议事规划,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内容,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监督。要加快推行村级财务支出预算制度,较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要逐步实行村财乡管,推行以“五统一”(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办法,并逐步推行电算化,不断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要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审计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加强对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领导
要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作为当前和“十五”期间农村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农业、监察、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农村重点工作指导督查组要配合当地政府,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力推进。要深入研究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相关政策,探索解决深层次矛盾的办法。要加大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宣传工作力度,教育农民增强法制观念和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在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做到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认可,以农民满意程度为衡量标准。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任务目标,抓好典型,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20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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