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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 【发布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 【发布日期】2009-09-25
  • 【生效日期】2009-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使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项目验收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验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和《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是指获得各级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国家增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专项”)、福建省、厦门市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省、市6?18专项”)、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专项”)。

第三条 项目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简称“项目评审中心”)组织开展。

第四条 验收工作按以下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项目验收计划;

(二)项目评审中心负责项目验收资料审查、验收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三)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负责督导项目单位按计划申报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项目单位填写“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2)向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提交申请报告(详见附件3-4),其中国家专项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转报。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盖章工作,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登记后转送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验收项目进行资料完备性审查;

(四)下任务书。初审合格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金宏网流程下达任务书给项目评审中心;

(五)复核。项目评审中心根据任务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资料的前置审查,对有疑问的项目可赴项目建设现场前置考察;

(六)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

(七)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交付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装订、存档。

第六条 经初审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件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七条 资料前置审查重点包括:

(一)资料深度是否达到要求,章节是否完整,相关资料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规模及生产能力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无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第八条 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要求包括:

(一)总投资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认定为具备验收条件,其中重要单项投资完成未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单位须对其调减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二)总投资未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需经项目批复单位同意项目投资调整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前置现场考察的项目,应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考察目的、要求、内容及时间。

第十条 资料审查及前置现场考察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可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集中评审、书面评审、自行评审等和简易评审等形式。

第十二条 以验收会形式进行的,邀请专家5人为宜,专家组由行业、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1人、财务1人、管理2人、基建1人),省6?18专项可增加邀请成果提供方。

验收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代表介绍验收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二)专家组实地勘查验收项目建设现场(重要场所必须拍照存档);

(三)专家组成员核对相关票据、质疑,项目单位答复;

(四)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五)总结项目验收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意见或建议;

(六)项目单位代表发言。

第十三条 验收会后,项目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认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函复项目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省6?18专项扶持中,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内配套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验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市6?18专项和市级专项验收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项目评审中心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七条 验收项目应按国家、省、市三级专项分类编号存档。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验收资料的审核、盖章,原稿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国家专项适用);

2、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市级专项和省、市6?18专项适用);

3、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验收证书;

4、福建省(厦门市)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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