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6日大政办发〔1996〕1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意见》要求, 行政处罚法实施前要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了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理工作,保证 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现将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一九七九年以来市政府发布实施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发和批转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含通告、公告、指令性通知,下同)。
(二)一九七九年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发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由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的组织与分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制发和批转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列出清理题目并指定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法制办漏列清单的,部门可以与法制办联系后自行进行清理。
(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
(三)政府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内容
(一)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为、幅度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为、幅度是否超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否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设定的罚款额度是否超过规定的限度;设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四、处理意见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应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一)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提出修订意见。
(二)政府规章已经不再执行但市政府没公布废止的,应予废止;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予以修订,其中确有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个别行政处罚条款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按程序报经省人大批准。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其中,从维护以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看,其设定行政处罚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五、时间要求
规范性文件须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前清理完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须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清理完毕;政府规章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的,应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的,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全部停止执行。其中,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底前,以文件或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认为确应废止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废止;需要修订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报经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明年立法计划,这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底前继续有效。
负责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单位和部门,应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初审,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
六、填报表要求
为了加快清理工作,保证清理质量,便于统计工作,市政府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
七、填报表要求
为了加快清理工作,保证清理质量,便于统计工作,市政府印制了大连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见附件),登记表将作为政府审核清理工作和对社会公告清理结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在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填报,清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复核审查,保证质量。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按时上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认真抓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由主管领导挂帅,抽调得力人员,组成清理小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以便尽快解决。县(市)、区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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