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0号 文件精神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0号
文件精神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6〕75号1996年8月29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统计局、劳动厅《关于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精神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一起转发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这两个文件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建立企业扭亏增盈责任制,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抓好扭亏增盈工作,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
精神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开展“学邯钢、创三好、增效益”活动,在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亏损面扩大,亏损额增多的局面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尽快扭转企业效益下降的局面,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和今年8月20日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订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今年我区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总目标是:消化各种增支减利因素,尽快遏制亏损额上升的势头,年末要将企业亏损额控制在1996年6月末的额度以内,各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把这个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以保证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实现。
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区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直属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由自治区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地、市、县管辖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分别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
各地、各部门都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搞活企业,扭亏增盈的法规、政策,当前特别要抓紧做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贯彻落实,以推动全区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要把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和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结合起来;要广泛深入开展学习邯钢经验,围绕成本这个中心环节,加强财务、资金、质量等各项管理工作;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步伐,大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以市场为导向,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要继续做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加强应收帐款的清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建立企业的破产机制,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兼并或依法破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把它列入议事日程。要注意选拔那些无私奉献、艰苦奋斗、有开拓进取精神的人到企业领导班子中来。因企业领导班子不团结,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造成企业亏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整顿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扭亏或减亏。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的领导班子问题久拖不决的,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是:全区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考核的指标是:全区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例都要控制在1996年6月末的额度以内。地市的要求是:桂林市和有条件的地市要控制在1995年底的额度内;其余地市和区直企业要控制在1996年6月底的额度内。
各级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和指标,规范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并分别按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地、市、县属企业进行统计。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按季度、年度公布全区亏损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的比重情况。为了全面掌握企业扭亏增盈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还要对亏损企业资产总额占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亏损企业个数占全部企业个数的比重、亏损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占全部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的比重等指标进行统计,供领导决策参考,不对外公布。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情况的监测,定期提供数据和分析报告,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有关统计信息,制定调控措施提供准确的服务。
三、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各地、市、县和区直主管部门都要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完成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县和区直主管部门扭亏增盈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对完成考核指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自治区给予表彰,同时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予以批评。各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也应对所属各县及企业制订相应的具体考核和奖惩办法。
企业要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增利、减亏、扭亏指标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停发奖金,除相应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它责任人的工资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处理,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四、为企业扭亏增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任务艰巨,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尽力帮助企业解决诸如历史包袱、人员分流、企业办社会的负担、生产必需资金等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部分扭亏增盈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扭亏有望的企业;已建立扭亏基金的地、市,要进一步管好用好基金,提高使用效果;各级银行对有生产能力、产品有销路、有盈利、能收回货款的亏损企业,在贷款上继续给予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技改、新产品开发上也要给予支持。要清理各种不规范的收费,像减轻农民负担那样,抓好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工作。
为了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动全区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扭亏增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全区扭亏增盈工作情况,及时研究扭亏增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我区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扎实开展。同时各地、市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
五、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非工业企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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