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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杭州市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4〕22号
  • 【发布日期】2004-12-20
  • 【生效日期】2004-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杭政办〔200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为顺利开展我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撤村建居国有土地范围内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是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建筑),及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城市建设时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中“人均40+10平方米予以安置”规定建设的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用房。
三、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证附页栏内注记“农转居多层公寓”。
四、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一)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二)由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权利申请人办理农转居多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代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五、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在农转居多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安置房屋确认表后报市房改办,并报所在区政府核查。经核查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并将相关安置资料报市房管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
六、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或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备案表。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九)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十)杭州市建委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合同履行确认书。
(十一)杭州市人防办人防确认红线图原件(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
(十二)杭州市房产测绘成果原件。
(十三)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十四)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文件材料,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七、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根据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在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八、有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的名称、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的文件或证明。
(二)如遇行政区域调整所涉及的单位名称、行政归属等发生变化,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具结证明材料。
(三)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地名、门牌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市或所在区地名办出具的门牌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证明材料。
九、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性质进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确有特殊情况造成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补办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房屋实际状况与规划许可证批建情况不符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其允许超建面积范围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执行。
(三)房屋实际用途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许可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
(四)同一幢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中包含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上未标明各部分批建面积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手续,明确其批建面积后再申请房产登记。
(五)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其他应当补办、补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
十、在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权利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权利人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权利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权利申请人作为安置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出具的农转居安置协议证明原件。
(五)安置房屋确认表原件(须经市房改办、各区政府盖章确认)。(六)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权利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文件,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十二、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十三、农转居的安置房屋面积标准按市委〔20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属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用房,安置面积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执行,其中享受“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政策的安置面积,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该部分面积为使用权”字样。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按户(指原居住在一幢农居内的所有人口为一户)计算,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
十四、权利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房屋转移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契税缴纳标准按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代理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登记机关如认为确有必要,有权对申请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房屋进行调查、公告等行政审查工作,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权利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应予以配合、协助,不得虚报、瞒报真实情况,不得阻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如实申报、按规定办理,不得乱开政策口子。如有违规操作,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
被安置人员、权利申请人如虚报、瞒报真实情况,或阻挠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一经查实,取消本户安置资格或申请登记发证权利。
十七、非撤村建居村实施多层公寓建设,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发布后,市政府有关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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