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闽政办〔1996〕综22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
外贸进出口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牵动力量,为了创造一个宽松、和谐、规范的外贸经营软环境,促使外贸企业(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集中力量练功挖潜,摆脱困难,建立一个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推动外贸发展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召集省行政、执法机关和涉事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开会,研究外贸发展软环境方面的政策要点和解决存在的疑难问题。同时,依托省外经贸委负责办理经常性搜集情况,受理投诉和安排会务等具体工作。
对于外贸企业反映比较强烈或矛盾相对突出的问题,联席会议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安排领导现场办公处理,也可以指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直至提请省人大执法检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纠察。
二、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外贸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复检查。进出口企业行政年度检查,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行政职能部门联合一次性进行;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和审计按不重复的原则,协商安排;各部门专业监管推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尽量减少现场检查。同时,杜绝同一部门对同一项目的多头重复检查、核查。
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向政府统计部门和外经贸委报送统计报表。除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业务方面所需报表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外贸企业填报统计表,如确属必要的统计报表或统计调查应报省统计局审核批准。
三、增加政策透明度。国家及部门由系统下达的外经贸有关政策规定,省执行部门要及时传送《东南经贸时报》刊登;涉及密级文件应会同省外经贸委联合下达执行,并抄送省政府。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外贸企业实行财物扣押、罚没,应出具书面通知,并载明法规文件出处及其依据条款。同时,对外贸企业所提出的疑异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五、加速推行口岸联检制度,查验部门应根据外贸商品进出口规律,采取服务跟进措施,规范办事程序,为外贸企业提供方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对有违规违法嫌疑或有争议的进出口商品,在采取措施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前提下,省市外经贸主管机关在商得执行机关同意后,允许出具保函先予放行,同时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完成后续查处任务。
进出口鲜活商品的检验、检查应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外贸企业有权拒绝运输途中关卡的抽查、抽验。
六、外贸企业在遵循公正合理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或委托服务咨询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指定。
七、外贸企业依据国家、省各部门有效适用文件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政策交叉或政策衔接上的问题,持异议的部门可按行政途径逐级向上反映,但不应对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追查和处罚。
八、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改进内部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合理收费要登报公布项目、标准、依据和服务项目、内容、责任。对国家、部门规定的浮动收费标准,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贸企业提出摊派和变相摊派以及收取不合理费用,也不得以行政干预手段加重企业负担。
九、执法检查部门要制定严明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并加强服务观念、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金融部门应本着服务外贸的精神,努力调度资金,用好用足并力争扩大资金规模,同时不得以基本帐户不在本行为由拒绝贷款申请。资信、效益好的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尽量按照法定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期限应考虑到应退未退税因素加以适当照顾。同时加快资金结算速度,避免压票。
十一、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外贸企业有权抵制非职能部门或超越权限干预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便以权谋私、敲榨勒索,设梗刁难,省政府在省外经贸委内设投诉举报中心。
十二、对于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不依法行政的现象,除实行行政监督外,还要大力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包括发动宣传媒体运用新闻曝光、新闻追踪和新闻讨论等手段。同时,建立发展社会监督网络,不公开地聘请义务监督员,及时、真实地反映外贸软环境中的各种弊端和顽疾。
本暂行办法委托省外经贸委负责解释,并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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