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建设的通知
(赣府发〔2001〕13号2001年7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广大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的共同努力,我省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残联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解困等主要工作有效开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日渐形成,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就全省总体来看,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建设,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固有问题,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尊重残疾人价值,发挥残疾人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党和政府及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实践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残疾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把全国和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计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逐项落实。要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加强残疾人基层工作为重点,不断研究新形势下残疾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完善有关优惠政策,扎扎实实地为残疾人办实事,保证残疾人事业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努力实现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增强,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力度,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实抓,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使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业务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和理论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有力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努力做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主动做好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桥梁和纽带,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担负着具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任务。各地要切实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特别是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承担着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繁重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的通知》(〔1998〕残工委字第1号)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残联干部队伍素质,为做好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投入,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幅度,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康复可使大多数残疾人的功能得到恢复或改善,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各地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为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卫生部门要积极指导各级卫生网络开展早期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做好组派医疗队以及其他形式的医疗救助工作,在白内障复明等多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教育、残联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和稳定聋儿康复训练机构,创造条件做好聋儿语训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7岁以下聋儿的听力语言抢救性训练工作。要大力推广“社会性、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加强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使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取得实在的成效。为了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省、市、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任务,相应增加残疾人康复经费。
四、继续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我省目前约有贫困残疾人47万人,占全省贫困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半数左右的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给予特别扶助。扶持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事关我省扶贫攻坚的全局。各地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扶贫工作整体规划,作为扶贫重点统一组织,同步实施,把开发式扶贫、社会保障、落实优惠政策与社会扶助结合起来,采取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扶贫经济实体等形式,多途径地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要大力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劳动技能,增强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能力。要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积极用好康复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扶持覆盖面大、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解决或有效带动残疾人脱贫的项目,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贷款到村到户到人。
五、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
各地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力度。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解困、康复训练服务、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残疾人文化活动、残联办公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要求进行,并且围绕为残疾人服务这个中心,最大限度地提高设施的利用率。要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残联计划财字第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规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住宅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需要。各地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以保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六、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落实到位。对未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缴纳就业保障金。对那些既不安排残疾人又拒缴就业保障金的部门、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开户银行划拨,超过期限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确保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工作。
七、加大特殊教育工作力度
各地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工作力度,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普通高中、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要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凡总人口数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要兴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要采取随班就读、开设特教班、举办特教学校等多种形式,视残疾人的残疾情况分类教学,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要妥善安排特殊教育所需经费,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做到特殊教育经费与中小学教育经费同步增长,保证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八、积极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社区,社区是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最直接的工作层面。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0〕残联办字第142号),加强组织领导,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的内容之中,融为一体、兼顾特性、同步发展、共建分享。要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地、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等多方面的康复服务,补偿其功能,改善其生活条件。要对残疾状况较重、经常留在家中的残疾人定期走访,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重性精神病患者要做好监护工作。要积极组织、鼓励、帮助残疾人参与社区开展的各项群众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等活动,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九、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环境
各地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纳入新一轮普法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为残疾人工作的分支部门,并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要将各有关单位开展的送温暖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与扶残助残活动结合起来,使扶助残疾人成为社会每个成员的自觉行为。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残疾人事业,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电视台应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县(市、区)广播电台要开播残疾人事业专题节目,以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