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1996]341号
  • 【发布日期】1996-12-20
  • 【生效日期】1996-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1996年12月20日深府〔1996〕341号)

为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深圳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鸣笛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特区内以及特区外的干道、城镇主要街道上行驶或驶入设置“禁止鸣笛”标志区域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二、在住宅区、文教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和使用声响防盗报警器。

三、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唤人,禁止营运车辆以鸣笛方式招揽顾客。

四、特种车辆安装的报警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交管局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