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1996年12月20日深府〔1996〕341号)
为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深圳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鸣笛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特区内以及特区外的干道、城镇主要街道上行驶或驶入设置“禁止鸣笛”标志区域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二、在住宅区、文教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和使用声响防盗报警器。
三、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唤人,禁止营运车辆以鸣笛方式招揽顾客。
四、特种车辆安装的报警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交管局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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