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粤府办(1996)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颁发〈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房改办收取的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按比例上交财政的收入和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和房改办根据缴交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返拨计划,经同级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于1997年6月底以前,拨回原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使用。在此前已上交地方政府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并已用于建设解困房或由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不再返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单位出售公房收入,不再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比例上交财政和城市住房基金。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政策性房改资金,以及财政部门收取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所产生的利润,应全部转入各级房改领导小组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经同级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专项用于政府安排的解困房或安居工程住房建设。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全额存入政府指定的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各单位使用时须向房改办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房改办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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