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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 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办发[1997]2号
  • 【发布日期】1997-01-31
  • 【生效日期】1997-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 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
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湘办发〔1997〕2号)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厅、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平衡工作,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关心和爱护的具体体现。由于平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平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劳动厅负责。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1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
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省委、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和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5〕449号文件精神,为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人员“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保持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平衡,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执行。

二、离休前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已有正式职级的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执行,离休前无职务或无明确职级的企业离休人员,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查认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由劳动部门审查认定。上述企业的离休人员平衡后的基本离休金,由劳动部门审批计发。

三、企业离休人员现离休金高于国家行政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标准的,高于部分可暂予保留。今后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离休金时、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调整,不再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办法。

四、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直接负责按时足额支付;经当地政府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其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由企业和劳动、财政部门协商解决;破产倒闭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从破产清偿资金中支付,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应给予帮助。

五、平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很大,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六、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牵头制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劳动厅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财政厅
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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