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二000〕四二三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长宁、闸北两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府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廉租办应当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办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廉租办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办法
(一)配租标准
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二)配租方式
1.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1)增配
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2)配套
原住房腾退,另行配房。
2.租金配租: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40元租金,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区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1)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区廉租办核定数的,超出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领取补贴租金。
(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廉租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将该通知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凭《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廉租办领取补贴租金。
(三)配租排序
申请家庭配租顺序的排列,应当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考虑到试点的起始阶段有成批家庭同时申请。因此,前3个月内按困难程度排序,3个月后按申请日期排序。
(四)配租约定
1.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2.配租家庭应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交区廉租办备案后,方可入住或领取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三、配租管理
区廉租办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配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规定水平累计满2年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的人数增加而需要面积较大的住房时,应当重新向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的;
3.将廉租住房的承担户名变更为第三人;
4.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配租家庭违反廉租住房政策、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区廉租办应当将受配租家庭的廉租住房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停止办理该家庭住房的有关手续。
四、其它
(一)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贯彻多渠道、多途径的方针,所需资金,市、区按50%比例分担。廉租住房资金由区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廉租办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二)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如属使用权房,凭廉租办盖章后,办理进户手续,并免购住房债券。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