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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北部新区开发建设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33号
  • 【发布日期】1997-02-21
  • 【生效日期】1997-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北部新区开发建设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北部新区开发建设项目的通知

(重府发〔1997〕33号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关于重庆建制调整的战略部署,使重庆进入了一个城乡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北部新区是未来重庆发展的重要地位,目前正在按新重庆的要求进行总体规划调整。它的建设对改变我市城市形象,调整城市布局,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渝委发〔1997〕1号文件精神,特对加强该地区的规划、国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北部新区(东起童家院子、川黔高速路、五唐路、五里店,西止江北农场,南起五里店、经旗河沟、松树桥、江北农场,北止石子山、319国道、人和新城、童家院子)的调整规划未经市政府审批前,从严控制在该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供应,一般性项目和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暂缓办理规划、国土手续。对于确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效益好、资金落实的重要项目和大型项目,由市规划、国土等部门从严审查,相对集中地定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该区域内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区办理部分规划、国土手续而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立即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按期自处职能权限重新审查。凡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土法规要求的,必须进行调整;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处理。

三、在该区域内确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经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审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责成市规划局、国土局牵头成立北部新区开发建设项目清理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两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对该区域现有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规划、国土手续的,一律公告无效;已办理了合法手续的,但未按有关规划、国土法律法规履约、长期闲土地而又无力开发的项目,将依法吊销其规划红线和收回土地使用权。清理工作必须在今年四月底内完成。两区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此项工作。在清理期间,停止北部新区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五、北部新城区的建设用,一律衽“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整治、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经营性用地应依法公开招标或拍卖出让。

六、本通知从发出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审批项目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擅自审批的部门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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