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4]112号
- 【发布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青政办[2004]1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禽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农牧厅。并采取封锁、隔离和消毒等临时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经确认后,省农牧厅应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兽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发现禽类急性发病死亡,并具有以下症状之一的,可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1、脚鳞出血;
2、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3、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青海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进行实验室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取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认。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同一时期内,在省内2个以上的州(地、市)有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10处以上;
2、同一时期内,在一个州(地、市)有3个以上的县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l、同一时期内,在一个州(地、市)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
2、同一时期内,在一个县(市、区)有疫点5处以上的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一个县(市、区)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生一级疫情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启动州(地、市)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一)指挥系统
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相应建立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2)迅速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制定技术方案,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伍。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查明疫情发生的时间、传染源、传染途径等,并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种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工作。
(5)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的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防疫人员,提高防疫水平。
(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2、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防疫经费投入机制,负责安排紧急防疫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做好禽类扑杀补助款的落实等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对防治药品、器械进行价格监控,查处哄抬物价和谋取暴利的行为。
4、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保证及时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病料、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5、卫生部门:加强禽流感人间疫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监测技术交流合作。
6、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畜禽屠宰厂的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对禽类屠宰场市场的监管及肉类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7、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病禽扑杀和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8、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关闭疫区及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质监部门:负责做好禽类产品加工、销售、贮藏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染疫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人和传出。
11、武警和驻军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驻地的防治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的禽场(户)、屠宰点、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任务。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及禽类产品运出和运进。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人民政府根据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以应对突发疫情。省级重点储备疫苗、免疫用具、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设备和疫情处理器械。各州(地、市)、县重点储备免疫用具、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设备和疫情处理器械、封锁设施和设备等物资。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制扑杀病禽及同群禽和强制免疫疫苗费用除国家负担部分外,其余由省财政负担。防治禽流感所需免疫注射、监测采样、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省财政每年要保证300万元的禽流感防疫储备资金,发生疫情时,由畜牧兽医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各地方财政也要储备一定的紧急防疫资金。
(三)技术保障
建立青海省禽流感诊断实验室,实验室设在青海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禽流感检测和诊断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省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人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等。
2、省、州(地、市)、县要组建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要按照同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卫生防疫人员和工商管理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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