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10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省已归集住房公积金6亿多元,部分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了60%,对加快我省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地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偏低,影响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的有效形式,是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州、市)、县(市、区)要迅速建立;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州、市)、县(市、区),但单位未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规定足额补交;对于一些经营困难、难以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亏损企业,经批准后,其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可以适当降低。1997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60%以上,其中长沙市、岳阳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地(州、市)、县(市、区)至少要达到60%。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批准出售公有住房和住房建设立项,不得动用单位房改资金,不得购买“安居”住宅。对无故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计划、建设、房改、银行、财政、税务、国土测绘、规划等部门除停止办理其住房建设的有关手续外,对迟交部分要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单位帐户内直接划转。
二、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拨付和列入成本、费用工作。1997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率各为5%,经济发达的地(州、市)、县(市、区)和效益较好的企业,缴交率可适当提高。1996年底以前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州、市)、县(市、区),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未到位的,经财政部门核定,从原单位售房收入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从1997年1月起,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机关列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实行定额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已实行住房补贴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从1997年3月开始,将住房补贴作为单位为职工交纳部分理入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在住房公积金专户中开设职工个人帐户,计帐到职工个人,并由受托银行向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存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不能作为财政预算资金或预算外资金管理。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配备懂政策、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严格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建设,必须专款专用。各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按规定编制使用计划,并经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重点是向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个人政策性抵押贷款。各地要尽快制订并出台实施职工购房政策性抵押贷款细则,引导职工住宅消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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