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行为,合理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转诊实行逐级转诊和转院会诊制度。应根据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院转诊。凡因本院条件所限需转院的病人,应先进行院内或院外会诊,经本院医务科同意,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急诊病员不受定点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员须事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凡需转院的病人,必须经所在医院医务科批准同意,并进行登记,同时受市考评委员会检查考核。
较重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若预料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等有关资料随病员一同转至对方医院。
第三条 外地转诊实行转诊审批制度和转诊登记制度。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确因条件所限需转外地就诊的病员,须经医院科主任提出,并组织院内会诊,经医务批准,方可出具转院证明。凡转外地就诊病员,均需进行专门登记,并接受市考评委员会检查考核。
外地转诊原则上应转往市医保中心确定的特约医院(南京市的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上海市的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胸科医院、肿瘤医院、长征医院;苏州市的苏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
第四条 对转外地病员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功能和前两年转诊数,实行转诊指标和转诊费用包干制度,由市卫生局和各有关定点医院按年度结算。
第五条 医院若因不按规定转诊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