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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4-02
  • 【生效日期】1997-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协助维护市容整洁;”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巡逻警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损害市容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上携犬活动的;
“(二)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三)违反规定鸣放鞭炮丢散冥纸的;
“(四)随意在道路、广场张贴或者涂写的;
“(五)车辆运载流散物体撒漏飞扬的。”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巡逻警察当场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拘留、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或者巡逻警察不能就地查明事实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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