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6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4-04
  • 【生效日期】1997-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原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或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罚没处罚管理的具体事项,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