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7〕14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对文化事业的多渠道投入体制和筹资机制,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建立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除驻辽宁的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中央金库外,其余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不含省级)的60%返还给各市,其余部分用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及全省宏观调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扶持和奖励影响视、文学艺术、理论研究、重点图书等文化产品中的精品;
2、剧院(团)参加国际艺术交流活动、省级以上的艺术节(调演、展演)及重大纪念日大型文艺演出(展演)活动;
3、艺术人才培养与教育,有计划地选送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到国内、国际进行深造;
4.对全省贫困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及重点文化场馆改造补助。
(四)对已由政府和财政部门确定实行财务包干的宣传文化部门或单位,原则上不再调整其现行体制,在包干期间,其收支计划因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造成影响的,财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从其上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予以适当返还。
(五)“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文化部门所属的代表地方艺术水平,体现地方特色的各级各类地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省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捐赠。
接受捐赠的文化事业单位,其接受捐赠额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三、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字〔1994〕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各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二)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并对下列项目在缴纳税费时予以照顾:
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文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九五”期间,文化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挂靠企业除外)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经同级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据实返还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用于发展文化事业,其新办的第三产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市、县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文化设施投资项目,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继续给予零税率和低税率照顾。
四、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各级财政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切实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物质保障。要适当增加文物保护费,主要用于省级和部分市级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维修补助;适当增加剧目制(创)作、剧(院)团购置专业设备和演出补贴,主要用于重点艺术生产项目和演出补助;逐年增加各级图书馆购书经费。各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实力。
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全省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
目前,要在重点建立和完善“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和“辽宁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的同时,着手研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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