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煤炭企事业 单位下放接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煤炭企事业
单位下放接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1998]44号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炭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与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炭工业局签署的《关于河南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以下简称《商谈纪要》)精神,在豫的原中央煤炭企事业单位已正式下放我省管理。现将下放交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下放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政策
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是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推动国有重点煤矿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通知》指出,从1998年7月起,将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这次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只下放到省,不层层下放。企业下放后,继续执行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对国有重点煤矿超亏占用工商银行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计息挂帐;继续执行对国有重点煤矿的转产贴息贷款政策;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按照国家政策,煤炭企业(生产、施工、机械制造、地质勘探、经营性公司)上交的所得税由财政厅全额返还煤炭厅,由煤炭厅统筹调剂,用于困难企业。企业利润不再上缴和划转,全部留给企业。由此产生的亏损补贴缺口,由中央财政增加亏损补贴基数解决。
二、下放我省的企事业单位
根据《通知》和《商谈纪要》精神,这次下放到河南的煤炭企事业单位共17户,即: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矿机械厂、平顶山煤矿机械厂、河南矿业建设工程第一公司、河南矿业建设公司、河南矿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南煤炭基建设备租赁站、河南煤矿防排水站、河南煤炭总医院(河南煤矿职业病防治医院)、河南煤田地质局、河南煤炭科研所及洛阳分所、煤炭工业部郑州设计研究院、河南煤炭工业管理局附属单位。
三、下放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划转项目
(一)资产划转。根据财政部批准的1997年企业财务决算,划转资产总额1849373万元,负债总额1056038万元,所有者权益793335万元。实收资本450906万元,其中国家资本金438774万元。
(二)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基金划转。划转在职职工262335人,离退休职工113577人;企业应提工资282749万元,实提工资244699万元,工资总额227458万元;事业单位工资总额2607万元;养老保险基金余额25882万元。
(三)亏损补贴基数划转。原煤炭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基数:盈亏缴拨净拨补11252万元,养老保险净上缴7334万元。将养老保险还原到盈亏后,净拨补3918万元,其中盈利企业上缴利润15978万元,亏损企业拨补亏损19896万元。这次下放,考虑我省的实际,亏损单位亏损补贴数按18710万元划转。
(四)事业经费基数划转。根据财政部下达的1997年基数,事业单位经费划转指标为4442万元,其中地质事业费4247万元,科学事业费148万元,工交事业费44万元,房改经费3万元。
(五)统借贷款划转。下放企业使用原煤炭部和统配煤矿总公司统贷的建设银行基建投资贷款余额2025万元,工商银行“三产”贴息贷款63120万元,煤田地质总局从开发银行统贷借款1528万元,随企业下放一并划转。具体办法按贷款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人事关系划转。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将下放企事业单位中原煤炭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移交给地方管理,具体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同时移交有关人事档案。
此次中央煤炭企事业单位的下放、划转,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为加强对下放接收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中央煤炭企事业单位下放接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张以祥副省长任组长,省煤炭厅厅长高国安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副厅级组织员谢宝兴、省经贸委副主任马平安、省计委副主任毕福海、省财政厅副厅长张鹤喜、省人事厅副厅长刘连超、省劳动厅副厅长李福业、省人行副行长扬子强、省国税局副局长黄仕明、省地税局副局长栗安国,省国资局副局长崔建庄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业务,组织专门人员,和省煤炭厅一起与中央有关部门做好划转交接工作。下放我省的煤炭企事业单位,由省煤炭工业厅(河南煤管局)统一归口管理,管理办法由省煤炭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下放交接期间,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做好下放煤炭企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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