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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发[1998]18号
  • 【发布日期】1998-11-30
  • 【生效日期】1998-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998年11月30日武发〔1998〕18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的粮食流通体制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政企不分、职责不清,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粮食财务挂帐增加。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8〕3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47号)精神,按照“四分开、一完善”的基本原则,实行政企分开,市与区、县政府的粮食事权分开,粮食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粮食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坚决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市和区、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两级负责、权责分明、政企分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市实际的粮食流通新体制,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和市场稳定。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政企分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和粮食经营职能分开。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保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作为市政府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市计委,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粮食工作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粮食政策和行政规章;参与制定全市粮油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收支计划;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监督、管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组织收购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参与管理国家及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研究提出粮食调控措施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贴息标准,管理、监督市级粮油储备;负责全市粮政管理,搞好粮食供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粮食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稳定粮食市场;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统计和财务报表汇总;提供粮食行业信息;指导各区、县粮食部门的工作。
蔡甸、江夏区和黄陂、新洲县设粮食局,归口计委管理,其他区设粮食办公室,属计委(或经计委)内设机构。各区粮食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粮食工作的责权内容,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粮食政策、法规,接受市粮食局的工作指导。
市、区粮食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企业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市、区粮食部门的人员编制在机构改革中统一核定。要做好人员精减分流工作。在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前,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好政企分开后本级粮食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以及原粮食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问题。
(二)对市属粮油工业企业、营销企业和粮食系统事业单位实行改革重组。按照“壮大放小”、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将一部分企业划转到企业所在区,一部分企业划转到经委系统,一部分企业划转到商委系统,饲料工业企业整体划转到市畜牧水产局。市粮食局所属事业单位除个别单位仍由粮食局主管外,其他单位都划转到有关部门管理。具体划转办法由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粮食企业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三)将粮食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离,做到业务分开、企业分开、资金分离。
成立武汉市粮油储备公司。粮油储备公司具体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粮油的储备、保管和轮换任务,实行独立核算,由市计委、市粮食局双重管理。
蔡甸、江夏区和黄陂、新洲县的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的原则,将粮油、饲料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从收储企业分离出去,按经济区划、资源条件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其主要职能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储存、调拨任务,归口粮食局管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所有从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企业均设立单独法人,与原收储企业在人、财、物方面彻底分离。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债务,并划转必要的资本金。
(四)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费用成本,增强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推行国有粮食行业资产重组和经营结构调整,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将符合破产、兼并条件的粮油加工企业纳入全市兼并、破产计划,依法实施兼并或破产。大力发展粮食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粮食收储企业要以收储量定编定员,到2000年底,全市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减少二分之一。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都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实行以产定员、以销定员。
要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为下岗职工提供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服务。今后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完善粮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职工生活。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快制订粮食企业人员分流和再就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事权,加强管理,责任分开
(六)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对全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搞好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按照省里安排落实定购粮品种、数量和收支平衡计划,做好粮食供应工作;保证城镇居民、大中专技校学生、军队、水库移民、贫困地区和灾区基本口粮的供应;制定和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政策措施,多渠道筹集消化挂帐的资金,确保完成消化目标;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落实收购资金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确保应拨付的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市级粮油储备制度,落实市级粮油储备品种、数量及资金补贴,管好用好国家专储粮和市级储备粮油;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加快本地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搞好全市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
(七)蔡甸、江夏区和黄陂、新洲县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品种结构,优化种植,优良品质,搞好粮食的转化增值;落实粮食定购任务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理好国家专储粮;保证城镇居民、大中专技校学生、军队、水库移民、贫困地区和灾区基本口粮的供应;建立区、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证粮食顺价销售政策的落实;按照现行财务体制落实消化新老财务挂帐;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落实收购资金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确保收购;落实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按照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完善区、县级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八)其他区政府对本地区粮食供应和流通全面负责。主要任务是:做好粮食供应工作,保证城镇居民、军队、大中专技校学生的基本口粮的供应;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按照全市统一规划,搞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完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加强对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管理,稳定市场,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九)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市财政按省财政与市财政1∶1.5的匹配比例,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最低规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分别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粮食企业按定购价、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增大,而又不能通过顺价销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武汉营业部共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三、进一步健全粮油储备调节体系
(十)建立、完善市级粮油储备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确定的原则,我市市级粮食储备规模目前定为2.25亿公斤,食用油储备规模目前定为1000万公斤。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主要用于市内自然灾害和平抑市场粮油价格的需要,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市级储备粮油由市政府委托武汉市粮油储备公司管理。市粮油储备公司要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储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在防范粮食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粮油价格中发挥作用。
建立和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粮(油)情档案、财务管理、轮换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按照国家储备粮油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蔡甸、江夏区和黄陂、新洲县也要建立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实合理的储备规模,并报市计委和市粮食局备案。

四、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加强粮食价格管理
(十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我市定购粮收购价、议购粮保护价执行省政府规定的价格。
完善粮食价格调控方式,实行粮食价格波动上下限调控管理。在粮食丰收、粮食价格下跌时,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省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粮食供应紧张、粮食价格猛涨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制定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主要通过抛售储备粮进行调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严禁亏本降价销售,造成新的粮食亏损挂帐。
粮食收购保护价、销售限价,由市物价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规范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十二)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不能放开。除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单位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外,严禁私商和其他单位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须到区、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十三)积极培育和完善区级粮食交易市场。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蔡甸、江夏区和黄陂、新洲县政府和规划部门要统一规划,至少要建立一个粮食交易市场;四区、县要建立和完善粮食集贸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进一步搞活粮食销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鼓励大型商场、超市、便民连锁店等开展粮食零售业务。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十四)完善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工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十五)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的规定执行。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消化处理粮食财务挂帐政策和市与区、县签订的处理粮食财务挂帐责任书,按期结硬帐。
(十六)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亏损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规定,由市审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逐级进行清理、核实,严禁弄虚作假。粮食企业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
新增粮食亏损挂帐,按省政府制定的消化政策消化处理。政策性亏损挂帐按粮食财务体制分级负责处理。从1999年1月1日起,在10年内消化完,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按规定中央财政不予补贴利息的亏损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其本息主要由粮食企业在上述期限内消化。市政府与各区、县签订处理新增粮食亏损挂帐责任书,按年度检查、考核消化处理目标的完成情况。
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收储企业要坚决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如发生新的亏损,由各级政府负责。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来提高效益,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
(十七)加强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供应和管理。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数量增减变化情况,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及时增加或收回。
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行监管,建立和完善粮油商品库存台帐监测制度。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各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确保粮食收购需要,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粮食亏损挂帐的清理工作,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的,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
(十八)粮办工业、粮食多种经营企业和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企业与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资金剥离。上述企业所需贷款,根据银传〔1998〕68号文件规定,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按实际占用的贷款划转到当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分流人员和开展正常经营所需贷款的需要。

七、进一步加快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粮食扩销、加工转化力度,大力发展粮食连锁经营,促进粮食生产、流通良性循环
(十九)市和区、县粮食部门及国有粮食企业要同粮食生产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沟通粮食市场、价格变化形势,指导、引导广大市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优化粮食品质,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效益。
国有粮油加工、饲料加工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把自身发展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通过扩大加工转化,壮大粮食“产业链”,带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充分利用我市科研、设备和市场优势,提高粮油、饲料产品的加工档次和附加值,扩大市场覆盖面,使粮油、饲料加工业真正成为我市新的优势产业。
国有粮食销售企业要继续按照规模化、规范化的要求,推进粮油连锁经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要聚集连锁企业优势,实行整体联动,掌握粮食销售市场的主动权,提高市场竞争力。

八、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形成分工明确、密切合作、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计划部门会同粮食部门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会同粮食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收购和动用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粮食购销政策,参与研究制定粮食流通的地方法规;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搞好粮油补贴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粮食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其他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国家各项粮食政策。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稳步实施,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产、资金隐瞒、私分、转移和流失。要切实加强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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