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1997年5月23日鄂政发〔1997〕032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 各市、 州、 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和运输市场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调整为:大城市1元至10元;中等城市8角至8元;小城市6角至6元;县城5角至4元;建制镇、工矿区4角至4元。
(二)各类城镇适用等级税额原则按经省税务机关批准的适用税额标准提高1倍。调整后,仍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调至下列规定标准:
1、各类城镇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标准为:大城市8元,中等城市3元,小城市1.5元,县城8角。
2、各类城镇最低等土地年税额最低标准为:大城市1元,中等城市8角,小城市6角,县城5角,建制镇、 工矿区4角。
(三)按平均幅度调整税额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城镇,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
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车辆年税额标准见下表: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车乘人汽车 每 辆 32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 每 吨 60元
拖拉机按净吨位 每 吨 30元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按净吨位 每 吨 50元
包括自制简易货车二轮摩托 每 辆 60元
三轮摩托 每 辆 80元
轻便摩托 每 辆 40元
非机动车畜力驾驶 每 辆 32元
人力驾驶三轮车 每 辆 24元
板 车 每 辆 10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仍按年计征。除税额标准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中的其他问题,仍按《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调整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为借口,乱收费,乱涨价。各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