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9]72号
  • 【发布日期】1999-12-29
  • 【生效日期】1999-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72号1999年12月2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下发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滥批乱占林地的歪风。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在贯彻国务院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未批先用、越权批占、不批先占等非法使用林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最近,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林函资字〔1999〕346号),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等有关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通知》精神的力度,确保有关行业和部门都能严格执行冻结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二、征占用林地冻结期间,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批。凡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地经营单位依法收缴林地、林木补偿费,省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1999〕1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报国务院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要依照修订后的《 森林法》和《 土地管理法》核实地类,不得将经济林地作为“园地”上报,也不得利用“园地”名义自行审批经济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土地、监察等部门,继续做好对滥批乱占林地的查处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国务院《通知》下发以来滥批乱占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使用林地的工程要责令停工,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越权批准使用林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和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