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处以降低资格等级的处罚;两次以上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处以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降低其资格等级;两次以上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处以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第二款“处以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修改为:“处以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