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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1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0-17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擅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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