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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 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8-25
  • 【生效日期】1990-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 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
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8月25日)

我省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八个月的全面检查整顿,市场秩序已经有了明显好转。为了进一步基因医药市场整顿成果,真正把医药产品作为特殊商品管理住、管好,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最近《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现就加强医药市场管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医药行业管理
陕西省医药管理局是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医药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中西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及其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开办医药工商企业的审查。地(市)、县(市)尚未设立医药管理局的,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1986〕205号)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药材、医药公司行使管理职能。在医药工商企业比较集中的西安、宝鸡、咸阳、汉中、渭南等地,如何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查
(一)开办药品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企业,必须具备《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医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两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方可生产、批发药品。
(二)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条件、规定、并按程序申请。经县级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有关证、照,方可开业经营。
(三)开办医疗器械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医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经营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经县级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四)凡不按规定程度审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三、加强经营范围管理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的生产活动。
(二)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业务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公司及其下伸的批发机构统一经营。国营医药商业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经省医药局批准,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代理购销批发业务。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业务。
(三)国营医药、药材、医疗器械公司,要按照专业应划细、机构不重迭的原则,继续抓好内部改革,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集中力量搞好专业经营,不准兼营本专业以外的医药(包括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已经兼营的,要限期纠正过来。
(四)卫生医疗单位应主要从国营医药、药材公司采购药品、所购药品只能供本单位医疗使用,不得转手批发经营。医院自行配制的制剂,只限在本单位内凭处方使用。进行临床研究的新药,只能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试用,严禁在市场销售。
个体开业医生,只许凭门诊处方售药,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五)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业务;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国家明令管理的药品。
(六)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

四、加强工业自销管理
医药工业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不准转手倒卖或批发其它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医药工业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医药商业批发企业。医药工业企业自销,必须按规定分对象作价。

五、严格药品价格管理
医药工商企业和卫和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凡是国家管理的品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中药材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医药局联合制定的最高限价和合理的地区、进销、批零差价率。严禁信息提价。严禁工商企业随意削价竞销。否则,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六、充分发挥国营医药商业主渠道作用
医药商业单位要端正经营思想,改善经营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以品种全、质量好、服务优赢得用户,绝不能经销假劣药品危害群众。国营医药商业是医药流通的主体,更要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既要做好市场供应,又要促进生产发展。要搞好库存储备,以应突发性急救需要。要重视和做好中药材生产种植和采挖收购工作。要支持地方工业发展,省内有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品种,应尽量从省内企业购进。

七、加强流通管理,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中西药品、医疗器械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行政区划,搞好商业网点建设,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按照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下一级公司应主要从上一级公司进货,做好责任区内市场供应,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坚决制止医药经营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对制售假药劣药,哄抬药价,抢购紧缺名贵药品,破坏药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要坚决打击,贪污惩处。对“奖钱奖物”、“提成”、“回扣”、搞畅滞商品搭配等不正之风,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八、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搞好市场整顿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 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医药市场进行治理和整顿。各级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继续抓紧抓好医药市场的整顿工作。要结合换发《合格证》和《许可证》工作,从程度上,制度上理顺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素质,改善经营作风,逐步把我省医药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我省医药市场朝着稳定、繁荣的方向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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