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要求高、标准严、力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努力提高社会团体的整体质量,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强化社会团体管理,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确保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凡有5个以上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必须确定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同省民政厅联系,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从严把关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按本通知统一要求,从严把关,不得降低标准,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有关证书(包括登记证、会费许可证、会员证、理事证、法定代表人证等)。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根据民政部的要求,除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外,其它各类社会团体(含基金会)都属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社会团体的下设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也应进行清理整顿,鉴于这些机构不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应由所属社会团体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设立。因此,凡是尚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或以协会、学会,研究会命名的分支机构,应在这次清理整顿中统一改为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并办理报批手续。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会址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也不得设立区域性分会,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上述机构的社会团体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办理报批手续。凡依法撤销的上述机构,已刻制的印章要收回,已设立的银行帐户要注销。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杜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表现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省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带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三)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含分支机构);
3.全省性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20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地(州)市社会团体有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10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县(市、区)社会团体有2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50名个人会员(基金会除外);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会费收据,不擅自提高会费标准,不乱收会费,不涂改、转让收费收据;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含分支机构)审批手续;
8.按规定1994年以来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查同意);
10.法人社会团体应有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有5万元以上、地(州)市社会团体法人有3万元以上、县(市、区)社会团体法人有1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四)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限期进行整改:
1.一年以上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不按规定收取会费或乱使用会费收据,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4.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内部管理不善,问题突出,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6.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7.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
8.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五)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应予以合并。行业协会的设立应以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因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按部门、系统设置的专业性组织要严格控制,一般应成为省或地市一级社会团体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也可根据部门、系统所设社会团体业务相近的特点将若干个相关社会团体合并成,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团体,特别是对几个社会团体办事机构都设立在行政机关或经济管理部门的同一个处(科)室的,必须合并。学术性组织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其他专业性、联合性组织也应从严控制,减少交叉设立。地、州、市、县(区)要防止逐级仿效成立各级各类社团的现象,减少重复设置。
(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应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七)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于1998年1月底以前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团体自查自纠阶段。
1997年6月至7月由各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从6月开始,由社会团体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湖南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报告书》,认真填写,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自查自纠的材料、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为了确保财务审计和资金证明的真实准确,由省民政厅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1995年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审计和验资,并按国家民政部的统一要求填报《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产负债表》,《年度经费收支表》。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
1997年8月至9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报告书》要报登记管理机关2份,其中1份统一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基金会经挂靠单位初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后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
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有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定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达到整改要求时再换发登记证书;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凡保留、整改、撤销和合并的社会团体均要在公开出版的报纸上公告,经费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力合作,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为切实保障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庞道沐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春发、省民政厅厅长李定坤任副组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体委、省安全厅、省人民银行、省科协、省文联、省社科联等单位为成员,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内。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州)市、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98年1月底前书面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综合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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