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经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3月27日通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5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6月24日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