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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商品条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1997]61号
  • 【发布日期】1997-07-09
  • 【生效日期】1997-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商品条码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商品条码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9日武政〔199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商品条码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信息符号,被誉为产品在流通领域中唯一一种全球通行的“身份证”,是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推动实现商业管理自动化的重要手段。国务院早在“八五”期间把条码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列为我国10大重点推广项目之一。近年来,全国商品条码工作蓬勃发展,采用商品条码的商品项目总数接近40万种,商业自动化销售系统(POS系统)已初具规模。但我市商品条码工作明显滞后,截至目前为止,仅有400多家企业2000多种商品采用条码标识。为提高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提高武汉产品市场占有率,发展我市外向型经济,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我市商品条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武汉地区生产下列产品(包括食品、饮料、酒、卷烟、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医药品、保健品、日用化学品、玩具、电子电工产品、家用电器、钟表眼镜、文体用品、照明器具、生活用纸、日用五金以及具有规则包装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含部属、省属在汉企业),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手续。

二、凡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有自选或连锁商场的零售企业,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出具体的POS系统建设方案,并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武汉分中心,以便统一指导和协调。今年将选择1-2家条件较好的商场进行POS系统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争取在1998年底以前,使我市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建立起POS系统。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的商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要严把进货关,建立查验供货商是否具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制度,防止假冒条码流入市场。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通用商品条码,不得对已使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再强行使用店内码并额外收取费用。

五、武汉地区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必须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武汉分中心认可的《条码标志定点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承印商品条码业务,并接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武汉分中心的质量监督检查。

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商品条码的普及应用工作的领导,把这件工作当作改善和优化商品流通,增强商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认真落实。市技术监督局是我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做好商业POS系统试点、推广等应用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武汉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我市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办理企业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商品条码质量及日常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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