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1988年7月8日以粤府〔1988〕112号文发布)的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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