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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发布日期】1998-01-18
  • 【生效日期】1998-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1988年7月8日以粤府〔1988〕112号文发布)的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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