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职业教育法》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步伐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职业教育法》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步伐的通知
(1997年7月11日武政〔1997〕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科教立市”的市策,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就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 职业教育法》),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步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奋斗目标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职业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到1996年,全市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师范)达164所,其中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15所,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6所;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为3.87万人,占高中阶段招生数的60%,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为10.1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58%;初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好试点,加快了发展步伐;职业培训规模日益扩大,年培训量达50万人次;职业教育各项改革逐步深化,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全市各类职业学校为社会输送合格毕业生20余万人,为提高我市新增劳动力的素质,振兴武汉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职业教育功能与作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经费渠道不畅;部门、行业、企业办学困难很大;专业结构不尽合理,人才培养的规格和层次亟待提高;专业师资不足且水平亟待提高;职业教育的服务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等。这些问题应在深化改革、依法治教过程中得到解决,以保证我市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奋斗目标。第一,城乡所有新增劳动力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到本世纪末,初等职业教育在巩固中得到发展。全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达5万人,在校生达15-16万人,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的比例分别稳定在60%和65%左右,城乡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要受到3个月以上、1-2门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有较大发展,招生数达2000人,在校生达6000人;基本形成从初级到高级相互衔接、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第二,满足我市各类人员就业与再就业的需要。全市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都要参与“就业与再就业工程”,满足社会各类人员转岗、从业、提高技能的需要。到2010年,我市职业教育要达到规模进一步扩大、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构更趋合理、体系更加健全的目标。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实现《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这一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把我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关键在于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轨道上来。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本途径,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具有直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功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于促进劳动就业、深化企业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要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和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重要措施,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我市跨世纪职业教育的新局面。
二、调整和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
(一)多形式发展初等职业教育。根据我市实际,郊区县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应在“九五”期间集中力量办好1-2所职业初中;其它地区应以“短训为主”、“渗透为主”,加强初中劳技课教学和实用技术培训。初中阶段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既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
(二)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要调整布局,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走内涵发展道路。继续办好普通中专,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加强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建设,以满足经济建设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抓好各类重点职业学校的建设,到2000年,全市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达12所,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达26所。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中专学校的办学规模要在1000人以上,技工学校500人以上,职业高中城区要在800人以上,郊区县在500人以上。优化学校布局,“九五”期间,既办普通初中、又办职业高中的学校要调整为单设职业高中(或单设初中),坚决撤掉校外班、教学点,一些规模小、效益低的职业学校要与相同相近专业的学校合并或实行联合办学,每个郊区县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所适合本地区发展特点和规模较大的融教育培训、科技推广、生产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要积极发展初中后、高中后职业教育。
(三)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采取“三改一补”的办法,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市属普通高校、包括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要结合布局调整工作,进行对短期职业大学的改革、高等专科学校的改造、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的改制和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依靠在汉的部属、省属高等院校培养我市急需的实用型、技能型高级人才;在有条件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3+2”高职班(即:学生在前三年学习中专课程,享受中专生待遇,在后二年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享受大专生待遇。)试点作为补充。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全市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职业学校要根据我市经济建设的需要,认真开展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职业性培训。各种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服务。
(五)调整专业结构,适应经济建设需要。职业学校专业调整要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适应,与“两个转变”相适应,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要大力加强第一产业类专业,充实、提高第二产业类专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类专业。中专学校专业设置要立足行业、面向社会,技工学校专业设置要满足企业急需的生产第一线需要,职业高中(中专)专业设置要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多方面的需要。
三、深化体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 职业教育法》规定,认真落实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以企业、事业单位办为主,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共同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格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政府有关办学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是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应当继续办好现已开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于确需调整的企业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原主办企业应委托其他部门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通过努力,使企业办学在全市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中的比例不低于60%。
大力鼓励、积极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大力倡导“企校结合,校校结合”等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大办倡导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断增值的前提下的“公办民助”办学。为了适应农村双层经营发展的需要,农村职业教育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县办职业教育中心、乡镇办农民职业技术学校的体制。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要完善市、区县两级政府统筹、两级教委主管、各部门分工负责、校长依法办学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为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成立市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在制订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学、合理使用市级职业教育经费、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安排招生就业工作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制订相关的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委办公。加强市教委对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职责。市教委要依法对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办学资格、专业设置的条件、收费标准进行审定;对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学生毕业证书的发放进行验证。区县政府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制订区县属职业教育规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办学、安排教育经费、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安排毕业生就业方面进行统筹,管理辖区内的职业初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加强各部门(行业)的分工合作。市计委与市教委共同负责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计划,进行人才需求预测,使职业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劳动部门负责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办好技工学校,并与人事部门共同建设、完善人才及劳动力市场,努力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好毕业生,统筹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有序流动,做好就业咨询和推荐工作,制订相关规定,以保证“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落实;经济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培训任务,帮助职业学校搞好产教结合;各行业组织在政府统筹下,办好所辖职业学校、培训机构。
中等及以下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经费总额包干制、教师聘用制、结构工资制。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也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三)积极进行办学模式的改革。职业学校要实行产教结合,面向社会实际,走教学―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要依托专业办产业,发展产业促专业建设。要发挥多功能办学作用,做到职前与职后相结合、长训与短训相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农村的职业学校要办成融教育、优良品种试验、开发、科技推广、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校,实行上挂、横联、下辐射的办学模式,为农村经济服务,把农村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深化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使学校逐步做到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能力调整招生规模和设置专业。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城区,逐步做到自愿报考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直接到学校报考;职业学校在市招办的统筹、协调、指导下,根据培养目标进行考试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录取考生。所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业生就业应逐步转到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轨道。人事和劳动部门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先长训,后短训”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安排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对50个通用工种和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关键岗位、特殊岗位和工种实行“凭证就业”。对志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毕业生,坚决执行《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职业学校改革和建设步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民主与法制教育。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实际,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德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特别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敬业精神,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并能自觉遵守职业纪律。
(二)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职业学校应本着“学校有特色,专业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原则,深化职业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市场的需要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按照基础知识够用、专业知识宽厚、动手能力较强、职业道德较好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学生实行“双证”制;每所学校都应统筹兼顾,突出特点,办好重点专业;依托行业和企业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根据专业需要,建立校内实训基地或模拟实验室,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习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模式;注意及时地把先进、实用的技术引入教学内容,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师资建设整体规划。依托我市普通高校和部属、省属在汉高校,逐步建立稳定的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加快教师学历达标进程,加强对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到2000年,中专教师学历基本达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师具有本科学历者达60%以上。到2010年,全市要建设起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学历达标、专兼结合的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自1997年起,教育部门办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按普通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渠道拨付。非教育部门办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主要由举办单位承担。制定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的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培养和引进一批硕士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任职资格作出政策规定,允许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到校任教,做到专兼结合。加快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步伐,争取到本世纪末,每个骨干专业都有学科带头人。
(四)切实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对长期从事职业教育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要大力表彰。在教师职务评审时,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单独设置职业高中学科(专业)评审组。够条件的普通中专教师可评聘为特级教师。允许符合条件的专业课教师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可兼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对具有双职称的教师可在待遇上从优。各级政府在解决教师住房时,应统筹考虑各类职业学校教师的需要。
(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成立市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的宏观决策咨询、教学计划的审定、科学研究、教材建设、质量考核、国际国内职业教育信息交流等工作。成立市职业教育学会,加强对我市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各区县、大型厂矿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形成职业教育服务机构网络。教育部门应尽快制定职业学校各专业实验、实习设备标准,并采取措施督促配备,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需要。
五、多渠道筹集经费,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一)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根据《 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根据省政府提出的生均经费标准,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培养成本的现行最低标准为“文财类3500-4000元,工科类3500-4000元,医药卫生类4000元,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4000元以上(高等职业教育标准另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证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逐年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职业教育的经费。
(二)市财政对职业教育专款要按照教育事业费增长的比例安排。区县财政也要按相应的比例,列出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骨干职业学校建设。
(三)各级政府要将教育部门办的职业学校基建经费纳入教育基建经费总预算之内。市计委对职业教育基建专项经费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到2000年达330-400万元(其中普通中专250-300万元,技工学校80-100万元)。
(四)市、区县政府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教育部门办好职业学校。完成“普九”任务之前,比例应不低于15%;完成“普九”任务之后,比例应不低于30%。各级政府筹集用于教育的其它费用,也应统筹安排职业教育项目;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划出适当的比例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五)中等及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属非义务教育,应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的学费。学校要设置奖学金、助学金,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减免或适当补助。
(六)依照《 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凡在市辖区内的部属、省属、市属、区属和部队所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及经费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以及新办企业都应举办和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本单位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其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效益好的单位可按2-3%提取;不具备单独办学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办学;破产企业和亏损企业职工培训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培训经费。各培训单位可对亏损和破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采取减、免、缓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对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教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作为企业领导人出国考察的费用。凡未举办职业教育,又不负担职业教育经费的单位,属区县管理的,由区县政府责令改正;属市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发展地方职业教育。
(六)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发展职业学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内外人士按有关规定捐资助学;设立职业教育基金、奖学金、贷学金;继续对职业教育实行优惠政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建设用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各项配套费。社会其它部门不得向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乱收费。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保障《 职业教育法》的顺利实施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职业教育的执法监督机制,并把职业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以保障《 职业教育法》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带头学法、守法和执法,切实加强领导,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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