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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0]12号
  • 【发布日期】2000-03-09
  • 【生效日期】2000-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2000年3月9日黑政办发〔2000〕1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精神,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做好粮食供求平衡工作,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0年新粮上市起取消小麦定购任务并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9〕54号)已明确规定:“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这项政策宣布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力度,农民开始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优质小麦等粮食品种和其他农作物的生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初显成效。因此,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取消小麦定购任务并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积极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小麦购销工作
(一)拓宽小麦收购渠道。取消小麦定购任务、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要拓宽收购渠道,允许和积极鼓励经省级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收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提早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理的力度,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
(二)收购贷款和财政政策。取消小麦定购任务、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省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取消小麦定购任务和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后,省对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不能挪作他用。对于2000粮食年度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小麦,仍纳入超储补贴的范围,同时也要按有关销售政策,积极采取措施抓紧销售,防止出现潜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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