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修正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修正案》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修正案》,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南昌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修正案
(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5日江西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超过限定时间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条款顺序按本修正案修改后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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