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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7-25
  • 【生效日期】1997-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的,应当在开业投产后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组建工会时,上一级工会应予以协助。”

二、删除第五十三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多次催交无效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通过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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