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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7]22号
  • 【发布日期】1997-07-29
  • 【生效日期】1997-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辽政发[1997]22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精神,实现未来15年的环境保护目标,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省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三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必须以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九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995年水平。

二、建立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从1997年至2001年,每年从省财政和全省超标排污费中各拿出2000和3000万元、从有关市筹措5000万元,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管理办法,主要用于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开征第三产业及难以监测、计量的排污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污费;开征城市生活污水费和城市住宅建设污水处理增容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排污费使用的管理。各级环保、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排污费使用年审制度。对1995年以来挤占、挪用排污费的必须认真清理,限期纠正。从1997年起,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的现象。如有违反,上级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有权终止其使用计划的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从1997年起,各市政府每年要从城市建设费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填埋厂等重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

六、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在安排新项目时,要把防治工业污染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有还贷能力的污染治理项目和显著环境效益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七、建立工业企业排污审计制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九五”期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辽河流域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建立排污审计制度,开展排污审计工作,采取以生产全过程控制为主的综合措施,确保2000年前全部达标排放。
要结合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不断扩大清洁生产试点,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纳入清洁生产规划之中。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和金融部门,在技术改造和节能、综合利用等项贷款中要优先安排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各地区要将排污收费总额的10%以上用于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工程。

八、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环保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做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列入优先发展领域。
各市政府每年要从本级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至2%,省每年从省科技开发贷款中提取5%,做为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列入计划的新型、高效环保产品的生产和高新治理技术的开发项目。经省政府认定的属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环保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其新增的地方收入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各级政府要鼓励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环保产业集团,提高对重大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区域性环境整治工程的承接能力,并从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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