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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9]70号
  • 【发布日期】1999-09-18
  • 【生效日期】1999-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9〕70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我省机构改革即将展开。为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因机构变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机构改革过程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管好、用好、交接好国有资产,坚决防止因机构变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不能因机构改革而放松管理,等待观望。要针对机构改革的特点和要求,重申或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有关单位在机构变动之前,要继续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同时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向企业摊派费用或要钱要物,加重企业负担。

三、做好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政清查和移交工作。 机构变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负责本单位动产、不动产和财务的清查移交工作;有直属或代管企业的,还要组织企业进行资产财务清查登记和移交工作。在移交资产和财务时,要由审计部门先行审计,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移交,机构变动单位和改制改组企业要对1998年底以来的资产财务变动情况提供专题报告(资产财务清查和移交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严肃财经纪律。 为防止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必须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资产处置以及企业改制改组,要严格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任何单位、特别是机构变动单位,未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帐务处理,更不能借机构改革和企业脱钩改制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公费旅游,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对于在机构改革中玩忽职守、放松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向企业乱摊派,弄虚作假蒙蔽监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注意发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重大流失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并会同纪检、司法部门加大对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力度。新闻部门要加大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在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强化各单位以及全民的保护国有资产意识。各市地要明确1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及早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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