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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决议
  • 【发布单位】808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8-20
  • 【生效日期】1997-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决议

(199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农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永林作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两个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做了大量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在全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保证粮食连续增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省实施两个条例工作开展的还不够平衡,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和单位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比较混乱,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维持全省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大种子市场清理整顿力度,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审验和管理工作,坚持审批条件,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证照权限和范围;要建立健全种子发证备案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种子。对于无证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种子、扰乱市场价格、贩卖未经审定的品种、经销假劣种子牟取暴利以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诱导农民上当受骗等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必须责令赔偿;对重大违法案件,要予以曝光,依法公开处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种子执法检查和市场整顿工作。今冬明春,应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种子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部分地区种子集散地市场经营秩序混乱问题,必须进行重点治理,使全省尽快建立起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

二、加快种子基础建设,提高种子质量和良种繁育能力。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必须加大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引进、繁殖和推广的力度,不断推出高产、优质,熟期适中,适合我省种植的玉米、大豆、小麦、水稻等新品种,尽快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栽培新技术的指导和推广工作,切实解决部分地方存在的越区引种和越区种植问题;要重视发挥国有种子经营单位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办好国有种子公司和良(原)种场,搞好种子专业村和南繁基地建设,积极支持组建种子产业集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种子工程”的总体部署,做好资金配套和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增强种子加工能力,提高种子质量和供种水平。

三、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解决种子工作的困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条例规定,妥善解决种子收购资金贷款问题;要按照要求减免国有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确保减免指标落实到位和优先收购种子;要按照规定落实种肥挂钩的优惠政策,积极搞好种肥余缺调剂,保证种子生产用肥的需要;要继续实行种子分级贮备制度,尽快建立种子贮备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省政府应对基金的建立作出具体规定。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扶持农业科研、农业院校等有关育种单位积极选育、引进、繁殖和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重奖。

四、切实加强种子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种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种子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领导干部责任制。同时,要加大两个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教育和引导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敢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种子经营与管理机构分设工作,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公正,文明办案。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要及时、认真地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种子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执法办案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逐步改善办案条件。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监督,认真搞好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本决议,为推动全省农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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