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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 【发布日期】1997-09-04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拒绝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秘密测绘成果管理证书,并停止向其提供测绘成果”的内容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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