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穗府(1997)81号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禁止在本市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所有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改为销售无铅汽油。
本市机动车辆禁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二、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商委、环保局、广州石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铅汽油实行统一计划、配置管理。
三、汽油生产、储运、供应单位和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无铅汽油的销售和使用工作。
四、市计划、商业管理、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市禁止销售含铅汽油和使用无铅汽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违反本通告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加油站销售无铅汽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本市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确认为使用含铅汽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
七、本通告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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