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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 【发布日期】1989-09-01
  • 【生效日期】1989-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1989年9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

第四条 筵席税税率为15%。

第五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七条 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

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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