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97修正)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1-01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97修正)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97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2日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8年 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 (含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和浴池等(以 下简称旅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营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所办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 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

(二)消防设施、出入口、通道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 定;

(三)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室和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签发《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出租、转让、改 变名称等情况,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 案,交回或者换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旅馆治安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宿登记

1、应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

2、登记人员负责核查旅客证件(证明),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时,应 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3、按规定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卡),旅客住宿登记簿(卡)应保存三年;

4、未经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办理境外旅客住宿登记。

(二)财物保管

1、健全旅客财物保管的登记、领取、交接等手续;

2、财物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准在财物保管室会客;

3、旅客遗留物品应造册登记,设法归还失主;

4、发现可疑和危险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门卫、客房值班

1、门卫应昼夜值班,严格检验出入人员证件;

2、客房应有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客房钥匙管理,凭住宿证开启房门;

3、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或发生案件、事故时,应采取措施,予 以控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客住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证件登记住宿

1、国内旅客凭居民身份证或驾驶证、学生证、军官(警官)证、士兵证登记 住宿;

2、开会、旅游观光等团体活动,凭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登记住宿;

3、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凭本人护照、回乡证、入境证等登 记住宿;

4、无上述证件的,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

(二)出入旅馆应出示住宿证;

(三)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应交财物保管室保管,其它物品存放在 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应交公安机关、军事部门等有保管能力 的部门保管。确因执行公务必须随身携带的,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六)不准随意转让、变换房间、床位,擅自留宿他人,大声喧哗或进行有伤 风化的活动。在房间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在旅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效显著的, 由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 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非法开设旅馆或未经批准增设分店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为旅客办理住宿登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旅馆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发 出《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以 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员和违禁、危险、淫秽物品或 旅馆内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应急措施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 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旅馆吸毒、贩毒、赌博,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 活动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旅 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人的责任;

(七)旅馆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旅馆负责 人对发生在本旅馆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 淫嫖娼的决定》予以处理;

(八)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其中属旅馆安全防范措施 不落实造成的,由旅馆或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属旅客不遵守旅馆安全规定而造成 的,由旅客自负。

第十二条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不得故意刁 难旅馆工作人员或旅客。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诉、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