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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26
  • 【生效日期】1997-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第三十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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