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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26号
  • 【发布日期】2000-03-19
  • 【生效日期】2000-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9日陕政办发〔2000〕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确保“两改一同价”工作如期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制止在实施农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对农村用户承担费用的项目及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用户进户线费用(指电度表以下到用户入墙第一支持点,含漏电保护器),每户按不高于150元向电力部门交纳,个别不足的由电力部门补贴。
(二)取消电表保证金。凡需更换新电表(保证2千瓦用电)和新装电表的,由用户(省上确定的贫困户除外,其电表费用在省扶贫资金中列支)自行到电力部门指定的电表经销点购买,电力部门按每块电表不高于100元向用户供应,高出部分由电力部门承担。对能继续使用的原有电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除外),电力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更换。
(三)由于用户原因需要安装三相电表的,电表及材料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电力部门负责安装。
除上述费用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费用,同时严禁乡镇和村组搭车收费。

二、凡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供电部门不得收取间隔费,暂时免收用电贴费。

三、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要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由县(区)供电企业管理。县(区)供电企业对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维护管理及技术改造责任。

四、35KV变电站及以上工程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参照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征地的有关政策标准执行(比例不宜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10%)。电力部门对所征用土地中涉及农民的有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赔偿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不超过:水田22000元/亩、水浇地18000元/亩、旱地16000元/亩、坡耕地12000元/亩;征地所需其他一切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上述各项用地要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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