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加快航道 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加快航道
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7)44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目标
“九五”期间我省航道建设目标:打通西江和榕江出海航道,整治横门水道、北江下游航道,整治珠江三角洲航道网主要骨架航道,使珠江三角洲航道网初具规模,粤东、粤北山区航道条件得到改善,初步改变我省航道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我省内河航道重点建设项目是:
(一)整治西江下游肇庆至虎跳门口航道。航道等级由内河1000吨级提高到通航3000吨级海轮,整治航道168公里,工程投资概算99600万元,施工期为5年,从1997年起实施。
(二)整治莲沙容水道。航道等级由内河1000吨级提高到通航1000吨级江海轮,整治航道90公里,工程投资概算27251万元,施工期5年,从1997年起实施。
(三)整治榕江航道。航道等级由内河500吨级提高到通航3000吨级海轮,整治航道57公里,工程投资概算6475万元,施工期3年,从1997年起实施。
(四)整治小榄水道。航道等级由内河1000吨级提高到通航1000吨级江海轮,整治航道45公里,工程投资估算25000万元,施工期4年,从1998年起实施。
(五)整治北江下游航道。航道等级由内河100吨级提高到内河300吨级,整治航道74公里,工程投资概算12700万元,施工期4年,从1997年起实施。
(六)整治横门出海航道。航道等级由300吨级海轮提高到通航3000吨级海轮,整治航道46公里,工程投资概算17900万元,施工期3年,从1998年起实施。
(七)继续完成“八五”跨“九五”的建设项目――整治崖门出海航道。航道等级由300吨级海轮提高到通航3000吨级海轮,整治航道38公里,总投资11222万元。“八五”期间已完成80米航槽开挖,“九五”期间按120米(双线)航槽建设,从1997年起实施。
“九五”期间对518公里航道进行整治,工程投资概算约20亿元。“九五”期间的航道建设任务完成以后,要进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网建设,改善山区航道通航条件,至2010年,建成与我省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以西江主航道为主干,珠江三角洲航道网为重点,以及与综合运输网络相协调的航道体系。
此外,“九五”期间,省有关部门要配合抓好中央安排的广州、湛江深水港出海航道和深圳市安排的铜鼓出海航道建设,还要重视港口基础设施和航运船队的建设,以促进我省航运事业的发展。
二、工程管理
(一)议案范围内航道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统一规划,省航道局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二)航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航道局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报省计委会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三)省航道局根据航道建设总目标和工程进度,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航道工程建设计划,报省交通厅、计委批准,批准后由省计委报省政府备案。省航道局严格按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四)航道建设项目严格按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三、资金管理
(一)议案范围内航道建设资金由省交通厅根据航道建设的进度,编制年度计划报省计委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统一安排下达。航道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可跨年度使用。省航道局要设立航道建设资金专户。
(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九五”期间用于航道建设的资金,应以1995年安排用于交通方面的50%为基数,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增长。在每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内安排,并划拨入航道建设资金专户。
(三)“九五”期间在省公路建设规费中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航道建设的资金,应在每一年度分季度平均划拨入航道建设资金专户。
(四)省航运建设基金每年用于航道建设的投资,不得少于总额的50%。
(五)航道建设开发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落实不少于航道建设总投资额10%的配套资金。
1.以省出资为主的航道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经委、交通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航道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岸线、码头、运输量以及受益情况提出地方出资比例,经协商确定后,地方出资部分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市、县政府按计划直接汇付项目建设单位。市、县政府不按比例和计划汇付航道建设资金的,由省计委、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在拨付给该市、县其他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划。
2.以地方出资为主的航道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经委、交通厅等有关部门与市、县政府协商确定省、地出资比例,市、县政府按省核定的比例和计划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建设资金汇付项目建设单位后,省的建设资金才予以安排。
(六)积极争取中央及“世行”对我省航道建设项目的支持,以增加航道建设的投入。
(七)航道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省政府必要时将委托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四、航道规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一)改变按所有制划分干支流收费的办法,建立征收统管制度。具体方案由省航道局专题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航道部门及其所属的航道规费征稽机构,要加强对在我省沿海和内河航道上航行、施工、作业或固定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或浮动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缴交航道规费情况的稽查。违反航道规费缴费规定的,由航道部门责令其补交欠缴的航道规费及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严格执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交道〔1996〕第221号),保证我省航养费征收标准从1996年9月1日起,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每月按运费收入8%的国家规定标准计征。
航养费的使用管理,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道部门结合航道疏浚采挖河砂外销香港、澳门,由省外经贸委协调解决切块出口配额,并从优实行代理制。
(三)省计委及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时,应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进大出企业沿江沿河建厂,以充分利用水运资源。
六、加强管理,依法治航
(一)对全省航道实行干支合一,省与地方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对航道的管理、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广东省 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共同确定挖砂区域和作业方式,到地矿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对未经航道部门批准,已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的单位和个人,需重新报航道部门审批,否则,均按违法处理。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由地级市以上的航道部门责令其停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在通航河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按规定报航道部门对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批。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要求省投入的资金不予下拨。未经航道部门审批修建的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均为违章建筑,航道部门可依《广东省 航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五)禁止向航道倾倒泥、沙、垃圾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切实保护江海堤围、港口航运等设施,保证航道的安全畅通。违反规定的,航道部门可依据《广东省 航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航道建设给资源和环境造成影响,应在项目的环评报告中作出评价,并列入项目的投资概算。
议案实施情况,由省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省航道局负责具体实施。省计委、建委、经委、外经贸委、编委、水利厅、国土厅、海洋与水产厅、财政厅、电力局、地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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