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修正)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 【发布日期】2008-07-18
  • 【生效日期】2008-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修正)

(1993年9月6月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和规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河北提供保障。

第二条 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活动原则上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积极负责地做好人大工作。

第三条 加强学习,自觉实践,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素质和本领。

第四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的,书面报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内容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会议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从大局出发,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议案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 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检查或者调查等活动。

第七条 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所在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 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克己奉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外事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