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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 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102号
  • 【发布日期】1996-12-02
  • 【生效日期】1996-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 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
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深府办〔1996〕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及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粤府办〔1995〕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工作,由市政府制止和纠正乱收费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由市制止和纠正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物价局负责。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商品房建筑取费登记表》(附表略),于1997年1月底以前报市物价局(联系人:周祖园,电话:5565664,地址:深圳市桂园路红围巷新世界宾馆411房,邮码:518001)。

三、1997年2月底以前,市物价局根据收集的情况对房地产各项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和整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
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计价格〔1995〕50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治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牵头负责,省国土厅、监察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派人参加。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由省物价局及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应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当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地、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现有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按照国家计委通知的规定,凡未经中央或省政府(或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先停止执行,由当地治理收费领导小组审查,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确有必要收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立项(含合并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级市应将清理情况报省物价局,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省物价局、建委、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下达。

三、各地要严格商品住宅价格的成本审核,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对于进入商品住宅价格的建筑取费,除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委、财政厅、建行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粤价房字〔1992〕330号)确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执行。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取费负担卡制度,建筑取费负担卡由省统一制发。今后,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建筑取费,均要在建筑取费负担卡上登录。物价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收费年审,对不按规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查处。

五、几项具体规定:
(一)各地现已实行的商品房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中央和省两级批准的,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二)凡属新增加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均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凡向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进入商品房成本和价格的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属地方性的,由物价部门逐级上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属全省性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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